各县、区人民政府,开发区、北戴河新区管委,市政府各部门,各企、事业单位,驻秦各单位:
《河北省结合民用建筑修建防空地下室管理规定》(省政府令〔2011〕第22号)自2012年3月1日起施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河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办法》等法律法规,结合我市实际,提出如下实施意见,请认真贯彻执行。
一、防空地下室修建和收费标准
(一)海港区、山海关区、北戴河区、秦皇岛经济技术开发区、北戴河新区城市规划区范围内新建民用建筑(工业生产厂房及配套设施除外),按甲类防空地下室修建,标准为:
1、10层(含)以上或者基础埋深3米以上的民用建筑,按地面首层建筑面积修建常6核6级(含)以上防空地下室;批准易地建设的,按首层面积每平方米2000元缴纳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费(以下简称“易地建设费”)。
2、10层(不含)以下居民住宅楼,按地面首层建筑面积修建常6核6B级防空地下室;批准易地建设的,按首层面积每平方米600元缴纳易地建设费。
3、除1、2项规定以外的民用建筑,地面总建筑面积在2000平方米以上的,按地面总建筑面积的5%修建常6核6级(含)以上防空地下室;批准易地建设的,按应建面积每平方米2000元缴纳易地建设费。
4、开发区、工业园区、保税区和重要经济目标区等区域,除1、2项规定以外的民用建筑,按第3项规定的比例集中修建;批准易地建设的,按应建面积每平方米2000元缴纳易地建设费。
(二)抚宁县、昌黎县、卢龙县、青龙满族自治县城市规划区范围内新建民用建筑(工业生产厂房及配套设施除外),按乙类防空地下室修建,标准为:
1、10层(含)以上或者基础埋深3米以上的民用建筑,按地面首层建筑面积修建常6级(含)以上防空地下室;批准易地建设的,按首层面积每平方米1500元缴纳易地建设费。
2、除1项规定以外的民用建筑,地面总建筑面积在2000平方米以上的,按地面总建筑面积的2%修建常6级(含)以上防空地下室。批准易地建设的,按应建面积每平方米1500元缴纳易地建设费。
3、开发区、工业园区、保税区和重要经济目标区等区域,除1项规定以外的民用建筑,按第2项规定的比例集中修建;批准易地建设的,按应建面积每平方米1500元缴纳易地建设费。
(三)新建防空地下室的战时用途由人防主管部门依照人民防空工程专项规划、国家和省有关规定予以确定。
二、易地建设费征收管理
经有批准权限的人防主管部门批准易地建设的,建设单位必须按应建建筑面积和规定标准缴纳易地建设费。人防主管部门负责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费的征收和管理。对违反规定不修建或少修建防空地下室,无正当理由不缴、少缴易地建设费的建设单位,人防主管部门要依照相关法律法规进行处理。易地建设费应当缴入国库,实行预算管理。各县、区人民政府,开发区、北戴河新区管委及其有关部门不得批准减免易地建设费,不得挤占、截留和挪用易地建设费。
三、防空地下室质量管理
(一)防空地下室的设计必须由具备相应资质条件的设计单位,按照国家颁布的强制性标准进行设计,应当在资质等级许可范围内承揽工程设计业务。设计单位要对所编制的设计文件质量负责。
(二)防空地下室施工图设计文件必须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施工图审查机构进行审查。变更施工图设计文件的,必须经原施工图审查机构进行审查,涉及地面以上建筑结构变化的,应视情况提交政务服务中心组织相关部门重新进行施工图联合审查,并向人防主管部门备案,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改变施工图设计。
(三)防空地下室应当与地面建筑同时依法实行招标,施工、监理单位必须具有相应资质等级,严格按照人防主管部门审核批准的施工图设计文件和有关施工操作规程、技术规定进行施工和监理。
(四)防空地下室的防护防化设备必须由国家批准的定点企业生产、安装,必须符合国家有关规定标准。防护防化设备应按施工图设计文件,与主体工程同步建设安装。
(五)县级以上人防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人防工程质量监督管理工作,负责对防空地下室防护方面的质量监督。建设主管部门在办理建设工程竣工备案时,应要求建设单位出具人防主管部门的《人防工程质量监督报告》。具备《人防工程质量监督报告》的,方可办理备案手续。
(六)防空地下室竣工后,由县级以上人防主管部门参加由同级政府组织的联合竣工验收。经验收合格的,建设单位应向人防主管部门移交有关档案资料;验收不合格的,应当进行整改,整改后仍不合格的,按规定缴纳易地建设费。
四、防空地下室维护使用
(一)防空地下室的维护管理须明确责任人,未使用的由建设单位负责,已使用的由使用单位负责。平时使用的单位,要制定平战转换方案,报人防主管部门备案。
(二)防空地下室的平时使用坚持有偿使用的原则,按规定缴纳人民防空工程使用费。按照《秦皇岛市人防工程产权和维护管理使用实施办法》(秦政〔2011〕239号)和《秦皇岛市人民防空办公室贯彻落实秦皇岛市人民政府关于〈秦皇岛市人防工程产权和维护管理使用实施办法〉的实施细则》(秦人防字〔2011〕99号)有关规定执行。建设单位在办理竣工验收的同时,在政务服务中心申请办理《人防工程使用证》,并按照4元/平方米/月的标准交纳人防工程使用费(每次按年收取)。
五、法律责任
(一)人防主管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发生违反规定行为的,由其上级主管部门或者监察机关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二)对违反规定不修建或者少修建防空地下室的,依照《河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办法》有关规定予以处罚。
(三)建设单位修建防空地下室,未向人防主管部门申请办理审批手续的,人防主管部门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按规定缴纳易地建设费并处以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
(四)施工图设计变更未经原施工图审查机构审查、未向人防主管部门备案的;防护防化设备无资质生产,未按国家规定标准生产、安装的,人防主管部门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以三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
二〇一二年五月二日